【案例】
我们公司有一名工伤员工元某,在后续医疗(未取出身上的钢板)存在的情况下提出辞职,并且在没有征得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故旷工离职走人。
请问:该工伤员工元某后续医疗费公司要承担吗?
【案例解析】
公司不应承担后续的医药费。
首先我们需要说清楚谁来承担医药费的问题,元某的伤害在案例中已经说明是工伤,企业如进行了工伤申报(可以理解为认定成功),其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企业未进行工伤申报则是由企业承担。但是申报的过程一定是需要元某的配合,元某的无故旷工离职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其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因为员工离职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是不能享受,其必须是公司员工身份且公司承担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其员工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例中元某的提出离职但未经审批就以旷工的方式离开,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离职正常的手续是公司审批其离职申请,做好相关离职手续、特别是该员工放弃工伤待遇的证明材料,而后才能办理保险减少、劳动合同解除的手续。现由于元某的无故旷工离职,相关证明无法取得,企业必须采取发放挂号信和登报的程序,要求其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的手续,在未果的情况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邮寄的挂号信和登报之内容必须注明违约将会影响其工伤待遇的享受,以此为企业免责。
点评:
员工个人放弃权利的情况比较少见,我们在处理这样的事情过程中一定要积累好证据,签字、手印、公证,能上的全上,保不准什么时候员工又会翻车,到那时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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